五五字典>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罚九

罚九

蒙古族古代刑罚。蒙古族自古崇九,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依罪行之轻重,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无畜可罚者,以身充奴。初在民间以习惯法流行。成吉思汗时代,以成文法《札撒》的形式,加以规定,盗窃家畜者,以九倍赔偿。元代,参照金律、汉律,制订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较完整的刑法,但罚九之习惯,仍在蒙古游牧民中流行。元亡,蒙古贵族北徙,各部领主或以习惯法,或制订法令(单独或联合制订),治理本部游牧民,故罚九之俗又在明清时期盛行起来,充斥于法令中,如※《俺答汗法典》、※《白桦法典》、1640年※《蒙古一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等,均有大量罚九的规定。清朝为治理蒙古各部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也采用了罚九的形式。上述法典、法令丰富了罚九的内容,不仅使用于盗窃牲畜,也使用于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其他“违法”行为。如患传染病者将疾病传染他人致死者,除杖责之外,还要罚九九以上的牲畜,即使被传染者病愈,也要罚三九牲畜。疯狗咬死他人,其主人要罚偿命费及三九牲畜。罚九的数目依罪情之轻重或偷盗物品的贵贱而定,如盗取骆驼一峰,要罚15个九的牲畜(见《蒙古—卫拉特法典》)。九畜的内含,因时因地有所不同。《俺答汗法典》规定为“马2匹、牛2头、绵、山羊5只”。《喀尔喀法典》1709年条例规定为“牛4头,绵羊5只”,1728年条例则规定全部为大牲畜。嘉庆二十年(1815)《理藩院则例》规定为“马2匹、公牛2头、母牛2头、三岁公牛2头、一岁公牛1头”。罚九制度为研究蒙古法制史及社会经济、生活习俗的重要内容。

猜你喜欢

  • 者甘乐

    苗族古歌。流行于贵州威宁及云南东北地区。者甘乐,苗族传说中人名,相当于汉族传说中的神农氏。原住在垫方台、当里木、斗南一莫的大河边,和族人群居在一起。教人耕种,改良田土,饲养牲畜和尝百草治病,教人用骆驼

  • 嘉呼尔

    土族他称。蒙族、藏族对土族的称谓。“嘉”意为“汉”、“中国”,“嘉呼尔”意即为“汉地的蒙古人”。参见“土族”(63页)。

  • 协杰波折逋

    藏语音译,唐代吐蕃掌管刑名狱讼的官员。相当于汉地之刑部尚书或断事官。长庆三年(吐蕃彝泰九年,823)所立《唐蕃会盟碑》,记有此职官。

  • 春秋时白狄的一支,亦作鼓氏。春秋初居今陕北,渐入晋西,居秦、晋之间。白狄东迁时,进至今河北晋县西,建都昔阳亭(在今晋县西北)。周景王十五年(前530),晋正卿中行穆子(荀吴)灭肥,肥民来投鼓氏。十八年

  • 布沙

    部分壮族自称。亦作“沙人”。主要分布在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境内。有居“干栏”,击铜鼓,崇信鸡卜,妇女穿紧身上衣,下身著百褶长裙之俗。操壮语北部方言。有黑沙人(衣饰尚黑)、白沙人(衣饰尚白)之分。明清

  • 奕洛韩

    即“慕容涉归”(2441页)。

  • 伽阇那

    见“伽色尼”(1098页)。

  • 文俊

    ?—1854清朝将领。蒙古镶黄旗人。博尔济吉特氏。道光三年(1823),由护军升兰翎长。七年(1827),升护军校。十年(1830),委护军参领。十六年(1836),兼御前乌枪差使。十八年,任副护军参

  • 喀尔喀札萨克图汗部中左翼左旗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特斯河源。东至库兰阿济尔噶山接乌梁海游牧界,西至达罕德勒接本部中右翼末次旗界,南至桑锦达赉接本部右翼右末旗界,北至伯尔克山接军台及俄罗斯边界。有佐领2。会盟于札克必拉色钦毕都哩

  • 三征三岩

    清朝征讨三岩的战争。三岩位于西藏东部与四川交界处,为由川入藏的要路。其头领屡唆众劫掠官兵、商旅,梗阻通道,清政府为确保由川入藏之路畅通,曾多次用兵征讨,其中重要者有三次:(1)乾隆四十五年(1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