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字典>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镇雄军民府

    明代在镇雄彝族地区的建制。该地古为屈流大雄甸。昔乌蛮与裔阿统及其子茫布居此地,强盛后因其名号部曰“茫布部”。元初置芒部路军民总管府,属云南行省。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府,改属四川省。十七年升为军民

  • 布依族花灯戏

    布依族传统戏剧之一。流行于贵州布依族民间。相传始于清同治年间(1862—1874)。本为云贵两湖汉族民间戏种,亦称“跳花灯”。传播到布依族地区后,经过改革,吸收广西汉族民间“彩调”的步法和表演技艺,逐

  • 石季龙

    即“石虎”(445页)。

  • 青海

    今省名。简称青。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长江、黄河发源地。与甘肃、新疆、西藏、四川等省区为邻。以境内有青海湖(史称西海、仙海、卑和羌海、鲜水海)而得名。面积737000平方公里。省会西宁市。古为西戎地,汉

  • 北周律令

    南北朝时期北周法令总称。亦称“后周律令”。北周初期,宇文氏沿用※“大统式”(西魏制定的行政法规)。武帝宇文邕时命廷尉卿赵肃、拓跋迪等撰定法律。保定三年(563)颁行,称为《大律》,凡25篇,即刑名、法

  • 鄂伦春语

    我国鄂伦春族使用的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一通古斯语族通古斯语支。主要分布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扎兰屯市;黑龙江省黑河市和塔河、呼玛、逊克、嘉荫等县。鄂伦春多半聚居。聚居地区的鄂伦春族大部分都使

  • 圣母

    侗族女性祖先衍化而来的最高神祗,又称撒姆或达摩娘娘。参见“达摩娘娘”(739页)。

  • 悉南纰波

    藏语音译。吐蕃官名。在长庆《唐蕃会盟碑》中有载,为赞普之“侍从官”或“近侍官”。此职在吐蕃囊日松赞时已有,在赤德松赞(798—815年在位)兴佛诏书中亦列有此官职名称。

  • 密拉河卫

    见“木束河卫”(259页)。

  • 安顺府志

    书名。贵州地方志书。清常恩(时任安顺知府,长白县,今吉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主纂,邹汉勋(时为安顺府廪膳,湖南新化县人)、吴寅邦(时为直隶州判,广西永宁州今属永福县人)协修。道光二十九年(1849)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