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河路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托河路协领公署”。因所统居民分布在托河一带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区,分五路置官统治,此为五路之一。路设协领1员,下辖佐领。所属居民,主要为今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自治旗托扎敏努图克和布特哈旗境内的鄂伦春人。初下置1佐,后设2佐。原隶布特哈总管衙门,光绪八年(1882)改属兴安城总管衙门。光绪二十年后,先后由布特哈副都统、呼伦贝尔城管理,伪满洲国时废。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托河路协领公署”。因所统居民分布在托河一带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区,分五路置官统治,此为五路之一。路设协领1员,下辖佐领。所属居民,主要为今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自治旗托扎敏努图克和布特哈旗境内的鄂伦春人。初下置1佐,后设2佐。原隶布特哈总管衙门,光绪八年(1882)改属兴安城总管衙门。光绪二十年后,先后由布特哈副都统、呼伦贝尔城管理,伪满洲国时废。
①藏语“康松”的意译。唐代吐蕃行政区划。有两种解释:据《德乌佛教史》载,唐代吐蕃将地界按上、中、下三种地理方位划分,每“界”又各分为“上三界”、“下三界”、“中三界”或“卫三界”三部分。三界具体所指范
元顺帝朝蒙古牧民起义首领。蒙古八邻部人。详见“哈剌那海”(1639页)。
见“巴岳特”(410页)。
西藏珞巴族对被保护户的称谓。其因势孤力弱、家境贫困、与异家结仇或逃婚等而投靠有影响的氏族首领或有势力之家。一般需送礼征得保护人同意后方可在保护人住房周边建房定居。以借地或开垦氏族公有地谋生。其为独立经
?—1765清朝大臣。满洲正白旗人。佟佳氏。初授吏部笔贴式,迁郎中。乾隆三年(1738),授陕西甘肃道,累迁云南布政使。十二年(1747),擢巡抚。十五年(1750),永嘉知县杨茂亏银米,其令后任弥补
1634—1695清朝将领。又作郎谈。满洲正白旗人。瓜尔佳氏,内大臣武拜之子。年14任三等侍卫。顺治六年(1649),迁二等侍卫。大同总兵姜挐叛,奏命随端重郡王博洛讨之,以功进一等侍卫。八年(1651
1689—1747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名颇拉·索南多达,简称颇罗瓦或颇罗鼐。藏族。后藏江孜人。幼善骑射,武艺超群。崇信宁玛教派,善理政务。拉藏汗统治西藏时期,任传事官。康熙五十六年(1717),准噶
?—1293元朝将领。蒙古札刺儿氏。蒙古奥鲁官※拜延八都鲁孙,外貌台子。世祖至元六年(1269),袭祖父职,代领其军。从也速带儿征诸蛮。十六年,从征叛王笃哇于斡端(今新疆和田),有功。二十一年,奉诸王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哈勒珲河卫。永乐十二年(1414)三月,女真野人首领亦能哥等来朝,与卜忽秃河等二卫同时设立。《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永乐三年(1405)正月所设虎尔文卫同作哈勒珲河或哈
女真文字崖壁墨书题记。书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索伦乡红光三村南山坡石砬子上。此为两山谷相交处,座西向东。题字距地面半米,相近两处,可辨者70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