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不里牙惕”(270页)。
蒙古“林木中百姓”(蒙古语称“槐因亦儿坚”,即森林诸部)之一部分。唐代称都波。其居地在今叶尼塞河上游一带,与乞儿吉思、撼合纳等部相邻。以狩猎经济为主,冬季“跨木马逐猎”。成吉思汗二年(1207),为术
※ 西羌的一支。原居河湟地区(黄河、湟水、析支河交汇地区)。战国时,秦献公初立(前384),欲复穆公之迹,兵临渭首(甘肃渭源),诸羌畏秦之威,相率外迁,※无弋爰剑孙印率其种人离开湟水地区,出赐支河曲,
见“甘南事变”(483页)。
见“外七鄂托克喀尔喀” (577页)。
布依族旧称。相传奉调而来,因身穿重甲,与“仲家”谐音,故名。实为黔地上著民族。详见“布依族”(466页)。
见“满五大”(2389页)。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
明代黎族人民反抗官府残酷剥削和压迫的武装起义。弘治(1488—1505)间,知府张桓、余浚贪残苛敛,每年强迫儋州七坊峒黎族农民缴纳“额粮”八百石,且官役频繁,使黎族农民“困于征求”。弘治十四年(150
?—1756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台吉。一译诺尔布端多布。博尔济吉特氏。※昆都伦乌巴什五世孙,※罗卜藏车凌子。初游牧于额琳哈毕尔噶(今新疆依连哈比尔尕山)。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征伊犁时,遣长子鄂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