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字典>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十一项和平条款

十一项和平条款

新疆三区革命政府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条款。全称“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域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1944年,在新疆伊犁、塔城、阿尔泰各族人民掀起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武装斗争,取得一系列胜利,建立三区革命政府和民族军,并一直打到玛纳斯河,与国民党军相对峙。同时南疆也掀起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武装斗争,占领塔什库尔干,建立了革命政权。国民党政府妄图依靠军事力量镇压三区革命的阴谋破产后,于1945年10月派代表张治中等与三区革命政府阿合买提江等,在迪化(今乌鲁木齐)举行和平谈判。谈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5年10月17日至1946年1月2日,共78天,双方就改组新疆省政府和省政府的组织办法及一些重要施政纲领,达成初步协议,签订和平条款正文和附文一;第二阶段,从1946年4月5日至6月6日,共63天,就三区民族军的改编和驻地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和平条款之附文二。条款正文共11条,主要内容是:人民享有选举权,选出为人民所信任之行政官员;人民有宗教信仰、发展民族文化与艺术、出版、言论、集会、国内外贸易之自由;国家机关与司法机关之文书,以国文(汉文)与维文并用,小学和中学使用本族文字施教,大学并用国文与维文施教;政府规定之税率,应视人民力量而定,负担之数额以不妨碍人民之生活与经济发展为标准;省政府委员扩充为25人,其中10名由中央派定,15名由各区保荐,中央任命;准予组织民族军队;事件解决10天内相互开释所拘捕人士,并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歧视。附文一主要是对正文第9条,即政府组织办法之补充,规定各区保荐的15位委员,三区可保荐6名,其中,包括副主席、副秘书长各一人。附文二主要是对和平条款第10条关于事变区域内之军队改编问题的补充。由于国民党政府蓄意破坏,和平条款未能很好执行。

猜你喜欢

  • 史二官

    明代蒙古兀良哈三卫属部首领。简称史二。蒙古族。原驻牧于宣府(今河北宣化)塞外,与东蒙古右翼土默特部俺答汗长子辛爱黄台吉为邻,互相仇杀。嘉靖(1522—1566)中,率部投明朝,被安置于龙门所(在今河北

  • 宇文神庆

    见“宇文庆”(894页)。

  • 黄文弼

    1893—1966中国当代考古及西北边疆史地学家。字仲良。湖北汉川县人。清末民初就读于汉阳府中学堂。1915年考入北京大学哲学门。1918年毕业后,留校任国学研究所助教。后历任讲师、副教授,并逐步将注

  • 湘阴王

    见“耶律延禧”(1309页)。

  • 蒋州

    见“奖州”(1763页)。

  • 打牲部落

    清代对大小兴安岭一带索伦(今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锡伯、赫哲等渔猎民族的总称。由“布特哈”(满语,汉意“虞猎”或“打牲”)引申而来。康熙年间(1662—1722),清政府在嫩江流域设置布特哈总管衙

  • 鄋瞒

    春秋时长狄的主要支系。简称“鄋”。一说为长狄的自称。孔子称其为防风氏(汪芒氏)后裔。周代北迁为鄋瞒,事详“长狄”(363页)。

  • 只骨

    见“耶律宗真”(1315页)。

  • 通塔坪长官司

    清代湖广土家族土司。清康熙(1662—1722)中,以水尽源通塔坪安抚司安抚使唐氏辖地被容美宣抚使田舜年所夺。其后裔唐遇隆任通塔坪长官司长官。雍正(1723—1735)年间,清政府实行改土归流,辖地并

  • 昂邦

    清代官名。亦作按班、谙班。满语音译,“总管大臣”、“大官”或“大人”的意思。清入关前,专用于亲近重臣,如天聪八年(1634)定总兵官为“昂邦章京”,分三等。统治全国以后,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均可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