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大业五年(公元609年)诏举。参见“制科”。
见“天驷监”。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行政院于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依照《盐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置盐政改革委员会,掌理基于《盐法》的一切盐政兴革计划,委员长由行政院长兼任,委员除财政部长为当然委员外,均应为对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见“淞沪市区督办署”。
战国时期对官僚阶层的称呼。《墨子·三辨》: “士大夫倦于听治。”《周礼·考工记》: “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郑玄注: “亲受其职居其官也。”后世沿之。1、做官的人。《周礼·考工记》:“坐而论道,谓之
官名。即河渠丞。
① 清朝矿厂等处丁户之头目。掌管采矿冶铸之丁役,向有司领票,开山采炼,定期依成交纳税金。②清朝从事营缮、修浚等工程夫役之头目。专司带工造做,钤辖所属,查勘勤惰,稽报不安分之人。
官署名。又称 “契丹、奚、汉、渤海军都指挥使司”。辽朝置,设太师、都指挥使等职。
官名。见“左右虎贲率上士”。
见“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