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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署

官署名。民国置,属军政部,掌国航空事项;置署长一人,掌管全署事务,监督所辖各机关学校,副署长一人辅之。下设文书、管理、军务、航务、教育、机械等科,分司职掌。


官署名。(1) 北洋政府国务院所属有航空事务处,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改称航空署, 以督办为长官。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七月军政府成立时并入军事部,主官改称署长,以军事次长一人兼任,署内分设事务厅及机械、管理两司。事务厅不设厅长,分科办事;各司设司长、乡事、秘书、司副官、科长、科员、技正、技士等员。参见“航空署督办”。(2) 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军政部。依照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军政部航空署条例》规定,设署长、副署长各一人,职掌为管理全国航空事项。署内分设六科:文书科,掌机密文电的拟稿,典守印信及文电的收发保管; 管理科, 掌交际、内务、军纪、风纪及庶务,预算、决算、金钱出纳及材料的购办保管;军务科,掌各种章制、法令、条例的拟订、审核,水陆飞机队、气艇队,气球队的运用, 计划兵器材料的整理、分配、补充,调查及考查各国军备及空中攻防计划,地面作战队的训练、调遣、禁航区域的规划,空中照像制图及航空军用地图的绘制,考绩及任免、升降、调补、恤赏; 航务科, 掌空中运输、航空宣传, 航空交通及一切航空计划; 教育科,掌训练航空人员的计划及考试留学,航空学术的改良及航空学校的设施及教育计划;机械科,掌航空器的发明、改良、设计、制图、制造、修理,航空器通航及航空材料的检验,航空军械的保管。各科设科长,掌理本科一切事务。航空署因事务上之必要,得设各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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