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后亦用以泛称道士。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后亦用以泛称道士。
汉朝郡县属吏,有内外之分,在政府办公的称内吏,在郡府县府外工作的为外部吏,如乡的有秩、游徼等。参看《后汉书·百官五·乡有秩》。
官名。见“国舅乙室已大翁帐详稳司”。
禁军名。后梁置,《五代会要·京城诸军》记后梁开平元年(公元907年)四月,“改左右亲随军将马军为左右龙骧军。”为禁军中的两军。
散阶称号。清朝乾隆二十年(1755),改宣武将军置,为武职中属绿营者从四品之封赠。三十二年,属八旗者从四品亦封此。五十一年,改为宣武都尉。
官署名。辽朝置。南面官,属门下省。统辖管理通事舍人等事。
见“催纲官”。
官名。北周置,职同太子詹事,掌东宫内外众务,有太子宫尹下大夫(正四命)、太子小宫尹上士(正三命)、太子宫尹中士(正二命)三级。唐朝武则天垂拱元年(684)至中宗神龙元年(705)为太子詹事改名。
高等学校职名。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设教务主任一人,由教授或教员兼任,秉承院长或校长旨令,主持教务事宜。
枢密直学士简称。
官名。辽朝置,所掌不详。重熙中,耶律乙辛为文班吏、掌太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