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佥事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位参事之下。无定员,视事之繁简酌置。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位参事之下。无定员,视事之繁简酌置。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汉朝制度,官秩六百石至二百石的官,其印称“印”;官秩比二千石以上的官其印称“章”。《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凡例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注:“师古曰:《汉旧仪》云:六百石、四百石至二
官名,东汉置,属象林将兵长史,掌领兵。参看“象林将兵长史”条。
官名。清朝八旗护军营之将领,额设二十七人。与直班前锋参领共同掌管率领直班兵士以宿卫。下属有护军校九十一人、护军七百八十七人。
官名。五官之长。一说为木、火、金、水、土五行官长。殷朝始置。春秋时晋国沿置。《左传·定公四年》: “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隐公六年》: “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杜预注: “五正
命妇封号。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命妇封号,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职事官未至侍郎者,其妻封令人。外命妇名。宋置,其地位在硕人之下,恭人之上。
官名。北齐置,为三京县令之一、参见“邺县令”。
唐代对由官学选送参加科举考试的学生的称谓。唐制凡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崇玄学的学生,在完成学业以后,由馆、监先将学生加以课试淘汰,合格者选送礼部参加科举考试,对于礼部考试不合格者,则依年限而有科罚的
官名。南宋御营使司、宣抚司等机构属官,掌分管军务,或指挥诸军作战。其下有同提举一行事务,职掌略同。南宋军职。置于御营使司、宣抚使司等统兵机构,辅助长官理司内事务,甚至代管军务,指挥诸军作战。其地位略低
见“牌符”。
官名。西魏、北周地官府师氏中大夫保氏下大夫佐官。正三命。官名。见“保氏下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