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分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规定,凡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辽阔者,得设地方法院分院。其职掌与地方法院同,而组织较简单。分院亦置院长,以推事资深者一人兼任,但只设一名推事时便不设院长。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规定,凡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辽阔者,得设地方法院分院。其职掌与地方法院同,而组织较简单。分院亦置院长,以推事资深者一人兼任,但只设一名推事时便不设院长。
宋代授予官吏差遣的方式之一,即“辟差”,见该条。
官名。西晋末叶州军府始有督护之名,系临时派遣上佐、参军等督护诸军以事征伐。东晋时诸州多有此职。荆州督护见《晋书·海西公纪》,江州督护见《晋书·哀帝纪》,梁州督护见《晋书·张光传》;交州除置督护外,因其
金代考课县令的法规。考以六事:一为田野辟, 二为户口增,三为赋役平,四为盗贼息,五为军民和,六为词讼简。六事俱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兼四事者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为下等,减一资历;否则为不称职,罢而降之
北洋政府军官、军佐任用方式之一。凡陆军军官、军佐学校(留学外国同)毕业生见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按兵科授予少尉(或同等官)称为除补。
官名统称。即宋朝内侍省左班都知与内侍省右班都知。
官名。法曹长官。西晋末丞相府置。东晋、南朝宋公府、将军府沿置。南朝宋七品。北宋仅置于开封府,正七品下,掌检定法律,审议、判决案件等,徽宗崇宁三年(1104)后无闻。又为“法曹行参军”、“法曹参军事”省
见“甘肃行省”。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属东王府,员额二人,官阶为职同将军。参见“典水”。
官名,民国各部多设此官,掌管技术事务,以有专门技术者担任。位在技监之下,而在技佐、技士之上,参看“技监”条。官名。清末于各部设艺师,辛亥革命后改称技正,掌技术事务,以有专门知识及特别技能者充任,为荐任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太府中大夫内府上士佐官。正二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