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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御史

官名。亦简称“御史”、“侍御”。西汉为御史大夫属官,由御史中丞统领,入侍禁中兰台,给事殿中,故名。(时别有御史三十员,居御史大夫府,监察百官) 员十五人,秩六百石,掌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监察文武官员,分令、印、供、尉马、乘五曹,监领律令、刻印、斋祀、厩马、护驾等事宜,或供临时差遣,出监郡国,持节典护大臣丧事,收捕、审讯有罪官吏等。武帝时特置绣衣直指使者,亦称绣衣御史,巡行郡国,逐捕盗贼,治理大狱,有权诛二千石以下官吏,不常置。其专掌皇帝玺印者,称符玺御史。又有治书侍御史,选明习法律者充任,复核疑案,平决刑狱。新莽时改侍御史名执法。东汉复旧,为御史台属官,于纠弹本职之外,常奉命出使州郡,巡行风俗,督察军旅,职权颇重。三国沿置,又临时设置督军粮、监农等侍御史,执行专门任务。魏晋南北朝至隋皆以治书侍御史为御史台佐贰官,分监御史台诸曹,位在侍御史上; 设殿中侍御史专司殿廷朝仪,位在侍御史下,详见各条。魏置侍御史八员,七品,分掌治书、课第等八曹; 尚书、符节等三台,长安 (陕西西安)、谯 (安徽亳县)、许都 (河南许昌东)、邺 (河北临漳西南)、洛阳五都,各驻侍御史监察之。西晋置九员七品,分掌吏、课第、直事、印、中都督、外都督、媒、符节、水、中垒、营军、法、算十三曹。东晋省课第曹,置库曹 (后分为外左库、内左库曹)。南朝宋、齐并外、内左库曹为左库曹,并营军曹入水曹,并算曹入法曹,凡十一曹,置侍御史十员,七品,其吏曹不设官。梁、陈减为九员,梁一班,陈九品。南朝其职虽重,其官为世族所轻。北魏、北齐置八员,颇重其选,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魏宣武帝延昌(512—515) 以来,每更换御史台长官,则由新长官更选御史。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从五品中,二十三年改八品,北齐从七品。两晋南北朝之侍御史于分曹治事外,亦奉命监国,督察巡视州郡,收捕官吏、宣示诏命等。北魏有军事行动则遣监军侍御史。隋初沿置,从七品,由吏部选用,入直禁中。炀帝大业三年(607) 罢直宿之制,唯掌侍从纠察,资位稍减,正七品。唐朝重宪职 (御史台之职),其官号为雄要,由吏部与本台长官、宰相共议除授,或由皇帝直接选用。御史台分台、殿、察三院,侍御史所居称台院,居三院之首,掌纠弹百官、入閤承诏、受制出使、分判台事,又轮直朝堂,与给事中、中书舍人共同受理词讼,遇重大案件,则与刑部、大理寺会审,时号“台端”,尊称“端公”,权位重于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员六人,从六品下。以年资久者一员知杂事,即处理御史台内日常公务,分派殿中、监察御史职掌,台官提名、迁改,评定令史考课等第,专决台务,号称“杂端”,是御史台实际上的主管官; 次一员知公廨,即管理衙署之事; 次一员知弹,即纠劾百官;次二员分知东、西推,即分掌京城诸司、诸州案件之审理复查,知西推者兼理赃赎、三司受事,号副端,知东推者兼理匦使; 次一员分司东都留台。又有里行、内供奉等名目,为定员以外添派之职,员数为正官之半,俸禄有差,职事略同。玄宗开元 (713—741) 以降,令其弹奏须先禀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再通报中书、门下,始得奏上,职权渐轻。中唐以后,常为节度使、观察使之幕僚官如支使、参谋、掌书记等外官所带宪衔 (加官之一种)。北宋前期为寄禄官及武臣兼官,另以郎中、员外郎任侍御史知杂事,号知杂、知端、御史知杂,佐贰御史台长官,职位显要,如缺御史中丞,则专判台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罢知杂,置侍御史一员,为御史台副长官,参掌台政,从六品。辽亦置,员二人。金、元置为御史台属官,位在御史中丞下,治书侍御史上,员二人,掌奏事、判台事。金初正六品,世宗大定十二年(1272)升从五品。元初从五品,世祖至元二十一年 (1284)升正五品,二十七年升从四品,成宗大德十一年(1307)升从二品。元末朱元璋吴元年 (1367) 亦置,职甚清要,从二品,明太祖洪武九年 (1376) 罢,十三年复置,分设左、右,正四品,寻罢。参见“御史台”、“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


官名。秦置,汉因之,在御史大夫之下,掌受公卿奏事,举劾非法,出讨奸猾,治大狱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东汉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威仪,有违失则劾奏。”见《后汉书·百官三·御史中丞》。《通典·职官六·侍御史》:“二汉侍御史所掌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二曰印曹,掌刻印;三曰供曹,掌斋祀;四曰尉马曹,掌厩马;五曰乘曹,掌车驾。”魏晋承汉制。见《晋书·职官志》。其后,各朝多沿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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